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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病管理及职业危害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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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与矿山职业病管理与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矿山生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比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等,由此导致各种职业病并存,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性眼耳鼻喉病及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中以尘肺病为主,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种职业病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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